关于核定2023年党费的通知
各党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现请各党支部组织全体中共党员根据2023年1月或2月工资收入,重新核定党费标准,并于3月10日报学院办公室。
本年度党费由党员个人核算缴纳数额后,由学院负责党费管家的老师重新录入系统并发起收缴任务,然后在交行党费管家上缴纳。
联系人:于晓东
附1:理学院2023年度中共党员党费汇总表
附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摘抄
理学院党委
2023年2月27日
附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摘抄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