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我校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为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公平公正,通过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学院(部)成立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教师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分管组织、宣传、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工会、人事、教学、研究生、科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监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学院(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系(教研室、办公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方法、程序为:
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师德考核表》)。
综合评议。由学院(部)对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表》审核,并组织本学院(部)的教师和学生进行测评,经学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教师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结果反馈。学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向本单位教师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学院(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师德考评结果不可定为优秀:
(一)不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工作失职,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三)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1/3的;
(五)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学生反响强烈,拒不改正的;
(六)在职称(职务)申报、推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不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 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则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师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