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学校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在我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教师被认定存在上述负面清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凡被认定具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出现所列行为的;造成学校较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所在学校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各单位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有关学院(部)对师德失范情况进行复核。涉及意识形态的会同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会同纪委办公室、保卫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的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会同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核查。
(三)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三)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并由各归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会议审核决定。
(四)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安科技大学教师申诉制度(试行)》规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单位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材料记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齐备,当事各方对调查的有关内容均不公开。
第十二条 处理或者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条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各类人员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