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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14:41  点击:

西安科技大学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抢抓国家和陕西省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良好机遇,建设一支高水平教师队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教师活力,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教授职务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两种类型。副教授职务分为教学型、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三种类型。教学为主型申报范围限承担外语、数学、物理、力学、制图、体育、思政类课程等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师,部分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学为主型教师,也可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副教授先在承担外语、数学等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师中试点,成熟后逐步推行。

第四条  教师职务评审分为正常评审、破格评审和特别评审。正常评审是对达到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者进行的评审,破格评审是对业绩突出者进行的评审,特别评审是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的评审。

第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要求,全面考察教师的品德、业绩、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政策规定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的除外)、返聘人员不参加教师职务评审。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端正,为人师表,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二)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或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或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第九条  教师职务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师德考核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以来,须有一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  凡申请晋升职务的教师,2013年以后每年须在教学能力发展方面取得6个学分。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一条 业务条件

教师职务的业务条件是指在相应职务岗位的培训实践经历、专业基础知识、工作业绩及创新能力等。教师职务业务条件详见附件1~6。

第十二条 转评系列

凡由其他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已转入专任教师岗位上工作,属专任教师编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三)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四)具备拟转职务任职条件。

(五)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包括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审定及复议,由2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外聘专家等组成。

(二)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型副教授评审委员会、辅导员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特别评审委员会。其中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可单独设立或按照学科相近原则联合组建。各委员会由11-17位专家组成,各委员会专家按20%的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由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组建,负责学院(部)教师职务的推荐评审,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教授委员会委员和外聘专家等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外聘专家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1/4。

教学型副教授评审委员会由校教学委员会组建,负责教学型副教授的推荐评审,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

辅导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辅导员职务的推荐评审,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思政类专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等组成。

特别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特别评审,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专家、引进单位负责人、人才办和人事处负责人等组成。

(三)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熟悉教师职务评审政策。涉及本人及亲属申报职务者,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公示、复议、异议查处、答复等有关工作。校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设组长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办、实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院(部)成立院(部)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院(部)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公示、复议、异议查处、答复等有关工作。院(部)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设组长1人,由院(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分工会主席、兼职纪检监察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由个人向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业绩材料。申报高级职务者(不含教学型副教授、辅导员)还须提交外审材料,申报副教授人员的代表作外审由院(部)组织实施,申报教授人员的代表作外审由校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

人事处审查资历;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审查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项目、教学获奖及教材等;科技处审查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学科办审查专著等;院(部)负责审查资格条件,并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材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公示期内如对被公示人员的资格和教学、科研成果持有异议,可书面实名向校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反映,由校教师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申报本年度教师职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指标确定及分配

校职称改革办公室按照院(部)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比例(附件8)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拟定本年度教师职务评审计划及指标,经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

(四)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推荐评审教授和副教授人员,并组织申报副教授及以下人员述职答辩。教学型副教授和辅导员职务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五)学校评审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讲师及以下人员进行审定,对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进行评审,并组织申报教授、破格评审和特别评审人员述职答辩。

(六)上报备案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符合本院(部)实际和特点的教师职务评审细则,经院(部)教授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评议、权责统一的原则。评委要对申报人员一视同仁,实事求是的评价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九  正常评审和破格评审每年十月下旬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特别评审根据人才引进工作需要每年组织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

第四章    

二十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科人事发〔2011〕2号、人事函〔2013〕31号、人事函〔2014〕5号、西科办发〔2014〕7号、西科办发〔2016〕5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十一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教授职务业务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外语类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教学业务能力

(一)具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二)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有带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经历,体育部教师指导过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

三、培训及进修经历

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境外)有博士后工作经历;或具有国外(境外)连续半年以上访学经历(含中美“1+2+1”等校级项目);或人文社科领域和理科类教师进入国内著名高校访学一年以上。197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对培训及进修经历不作要求。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和D条件:

A)教学业务能力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120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

B)论文及著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

②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并以第一主编撰写1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C)主要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主持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级重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二名);

主持省级在线开放课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以上(省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D)其他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省级教学团队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成员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②省级教学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参与人(前二名);

③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④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第一名,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煤炭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名);

⑤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⑥获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教学比赛等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省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⑦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项以上;

⑧第一主编撰写1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或获优秀教材奖(校级一等奖主编,省级一等奖参编5万字、二等奖参编8万字);

⑨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体育类教师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五名)。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和D条件:

A)教学业务能力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70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

B)论文及著作

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②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SCI论文2篇以上;

③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SCI论文2篇以上,并以第一主编撰写1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人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并以第一主编撰写1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C)主要项目

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合同经费不少于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平均资助额度)1项以上;

②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理科30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以上;

②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D)其他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省级教学团队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成员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②省级教学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参与人(前二名);

③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人文社科领域3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第一名,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煤炭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名);

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⑦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项以上;

⑧第一主编撰写1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或获优秀教材奖(校级一等奖主编,省级一等奖参编5万字、二等奖参编8万字);

发明专利(有效)3项,或转化专利2项(转让费不低于10万元),或获得“专利奖”3项(第一名);

⑩主持行业及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标准奖”(第一名)。



附件2:

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五)1975年1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须具有硕士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外语类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教学业务能力

(一)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

(二)兼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无本科生教学单位不作要求)。

(三)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有带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经历,体育部教师指导过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

三、培训及进修经历

具有半年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实践、挂职锻炼经历;或具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历;或进入国内著名高校访学一年以上;或具有国外(境外)连续半年以上访学经历(含中美“1+2+1”等校级项目);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1年以上。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

(一)教学型教师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和B条件:

A)在我校任讲师职务满10年。

B)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近五年年均完成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400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90分以上。

(二)教学为主型教师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和D条件:

A)教学业务能力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课程(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120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新入校博士晋升副教授职务时,入校前两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B)论文及著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

②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并以主编撰写8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C)主要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参与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以上(重点项目前三名,一般项目前二名);

主持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项以上;

参与省级在线开放课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二名),或参与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以上(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四名)。

D)学院(部)自定条件

自定条件应与学院(部)教学、科研及学科类型相适应。

(三)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和D条件:

A)教学业务能力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课程(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70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新入校博士晋升副教授职务时,入校前两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B)论文及著作

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②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SCI论文1篇以上;

③SCI或E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SCI论文1篇以上,并以主编撰写8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人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

②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并以主编撰写8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C)主要项目

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其他国家级项目(合同经费不少于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平均资助额度)1项以上;

②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理科9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人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以上;

②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45万元以上(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D)学院(部)自定条件

自定条件应与学院(部)教学、科研及学科类型相适应。


附件3:

讲师、助教职务业务条件


一、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4.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二)教学业务能力

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12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三)培训及进修经历

1.具有半年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实践、挂职锻炼经历;或具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历;或进入国内著名高校访学一年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或兼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并发表1篇教学研究类论文。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部)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完成规定的专业进修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

1.发表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及各类竞赛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助教

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附件4:

破格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


申请破格教授或副教授职务,需由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其中校内专家2名,校外专家1名,推荐书需推荐人签名(附专家基本情况)3名专家的推荐书将作为评审会的重要材料呈交评审专家。

一、破格教授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32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

申请破格教授职务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不受现任职务级别限制)。

(二)主持国家重点(重大)课题,或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

(三)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二名)。

(四)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二名)。

(五)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Nature、Science全文发表学术论文(不受现任职务级别限制)。

2.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2篇。

3.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1500万元以上(理科90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两项:

1)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

2)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SCI期刊发表论文5篇;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4)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理科30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5)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五名);

6)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五名)。

(六)人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艺术作品获全国美展铜奖以上奖励,体育教师参加省运会成绩前三,全运会成绩前八。

2.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主讲人,或在省级以上主流电视台,代表学校作为节目评委、导师、编导和选手参与节目录播,播放片长20小时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团成员,主讲20学时以上,为学校声誉做出较大贡献。

3.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两项:

1)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5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3)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4)获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五名);

5)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五名)。

二、破格副教授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合代课程按0.5门计),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学时以上,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32学时以上,教学督导专家组评分和学评教均达到85分以上。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研究生学评教达到85分以上。

申请破格副教授职务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青年拔尖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受现任职务级别限制)。

(二)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以上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三名)。

(三)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第一名,国家级奖前三名)。

(四)获省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

(五)自然科学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

2.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

3.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SCI期刊发表论文10篇

4.主持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科研成果转化等)校外累计到款经费达到600万元以上(理科360万元,均不含大进大出经费)。

(六)人文社科领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1项以上;

2.S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8篇;

3.艺术作品获全国美展优秀奖以上奖励,体育教师参加省运会成绩前五,全运会成绩前十

4.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主讲人,或在省级以上主流电视台,代表学校作为节目评委、导师、编导和选手参与节目录播,播放片长10小时以上,或作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团成员,主讲10学时以上,为学校声誉做出较大贡献。


附件5:

特别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业务条件


申请特别评审教授或副教授职务,需由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其中校内专家3名,校外专家2名,推荐书需推荐人签名(附专家基本情况),5名专家的推荐书将作为评审会的重要材料呈交评审专家。

一、特别评审教授

申请特别评审教授职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二)具有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国外留学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近五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一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Nature、Science全文发表学术论文;

2)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并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2.二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Nature、Science全文发表学术论文;

2)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并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3)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4)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并SCI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大于4.0的论文4篇。

3.三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SSCI期刊发表论文4篇;

2)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4篇;

3)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8篇。

二、特别评审副教授

申请特别评审副教授职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陕西省青年拔尖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其他省份相应层次入选者,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人)。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32周岁以下,参与过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成果突出,有1年海外学习经历或师从名导师,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一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

2)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3篇;

3)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6篇。

2.二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

2)SCI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SCI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大于4.0的论文3篇。

3.三类学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S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

2)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

3)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5篇。


附件6

辅导员晋升职务业务条件


一、辅导员教授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教学业务能力

1.任现职以来完成辅导员教育教学工作量按照1:200比例年均教育管理200名学生以上,且年均完成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课堂教学工作量20学时。

2.指导新聘任辅导员2人或连续5年指导学生社团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三)培训及进修经历

参加过省级辅导员培训交流;或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指导师资质;或指导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5次以上。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和D条件:

A)任现职以来连续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未出现重大稳定安全责任事故。

B)论文及著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

②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并以第一主编撰写1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教材。

C)主要项目

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以上。

D)其他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②主持教育部思政司、省委高教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或精品项目1项以上;

③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性竞赛活动,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④第一主编撰写1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专著;

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第一名,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获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获全国优秀辅导员称号,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思政论文、优秀案例评选一等奖以上,或全国优秀团干部称号,或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或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或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或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受到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表彰奖励。

二、辅导员副教授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教学业务能力

1.任现职以来完成辅导员教育教学工作量按照1:200比例年均教育管理200名学生以上,且年均完成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课堂教学工作量20学时。

2.指导新聘任辅导员1人或连续2年指导学生社团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三)培训及进修经历

参加过省级辅导员培训交流;或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指导师资质;或指导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3次以上。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和C条件:

(A)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撰写8万字的专著或教材。

B)任现职以来连续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连续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未出现重大稳定安全责任事故。

C)其他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②主持教育部思政司、省委高教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或精品项目1项以上;

③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④获地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证书持有者);

⑤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性竞赛活动,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获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或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委教育工委思政论文、优秀案例评选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优秀团干部称号,或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或省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或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或省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受到省委高教工委、共青团省委以上表彰奖励。

三、辅导员讲师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4.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二)教学业务能力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辅导员岗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

1.发表论文2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及各类竞赛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奖励。

四、辅导员助教

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附件7:

评审办法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试行)》“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人文社科领域界定为: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体育学、汉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按照人文社科领域对待。理科界定为:数学、物理、力学、制图等学科。

三、一类学科界定为:安全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土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地理学、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力学等;二类学科界定为: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物理学、生物学等;三类学科界定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四、辅导员是指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和学工部(处)、团委科以下工作人员。

五、所有成果须和从事本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有我校署名(从校外引进、调入的人员,引进、调入前所取得的成果可不要求学校署名;在外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毕业前或出站前所取得的成果均须有我校署名)。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六、论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和科研论文,论文均指独作或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会议论文、未被检索的外文期刊等形式的刊物。期刊均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被检索论文需提供西安科技大学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

七、人文社科领域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辑的“核心期刊”目录作为确认依据;其它学科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核心期刊”目录作为确认依据。论文被SCI、SSCI、EI、CSCD收录、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收录等同于核心论文,其中“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的源期刊均指论文发表当期相关机构公布的来源刊物“核心库”或“核心版”。SCI和SSCI分区以JCR当年分区为依据。

八、教材指校级以上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并公开出版的规划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专著需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教材和专著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九、国家发明专利(有效)应属职务发明,西安科技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

十、教学建设项目指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在线开放课程、有影响力的慕课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

十一、教学工作量指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实习的工作量。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承担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工作产生的工作量,不包含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十二、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双肩挑”教师的培训及进修经历可结合学校相关行政人员管理实际对待。

十三、辅导员教学课程主要为:形式政策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十四、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界定为: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机械创新”“数学建模”“英语演讲比赛”“电子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和“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竞赛活动,竞赛活动范围和等级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十五、所有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在我校刊物《西安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版或社科版)或《技术与创新管理》或《西安科技大学高教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十六、师德考核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将另行制定,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8:

评审比例及指标控制

一、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综合考虑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学院(部)分布实际,根据学科类别(平台)、学科评估等级等要素设置副教授及以上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控制比例,具体见下表。

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控制比例表

序号

学院(部)

学科类别(平台)

教授

比例

副教授比例

1

能源学院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25%

35%

2

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重点学科

30%

35%

3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博士点一级学科

20%

35%

4

机械工程学院

博士点一级学科

20%

35%

5

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省部级重点学科

20%

30%

6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硕士点学科

15%

30%

7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硕士点学科

15%

30%

8

地质与环境学院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25%

35%

9

测绘科学与技术学院

博士点一级学科

20%

35%

10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省部级工程中心

20%

30%

11

化学与化工学院

博士点二级学科

20%

30%

12

管理学院

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工程中心

20%

30%

13

艺术学院

硕士点学科

15%

30%

14

马克思主义学院

博士点一级学科

20%

35%

15

理学院

硕士点学科

15%

30%

16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硕士点学科

15%

30%

17

体育部

其他学科

10%

30%

18

辅导员

其他学科

10%

30%

二、讲师及以下人员

讲师及以下结构比例在学校总体结构比例内由各单位自行设置。每年度讲师评审通过比例不超过当年申报人数的75%,对于博士毕业认定讲师或者由其他系列转换为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占当年讲师评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