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师德建设先进集体、
师德先进个人(标兵)、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师德修养,充分调动广大教工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工爱岗敬业,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表彰奖励在师德师风建设、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育人主导作用。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评选。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主管厅(委)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先进个人及优秀教师原则上从学校获得相应荣誉称号人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是各二级教学单位下设的系(教研室)、教学团队;师德先进个人(标兵)评选对象为在我校第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申报人员均需在我校工作3年及以上。
第六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每年各评选不超过10人,无合适单位或人选可空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校风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发生。
2.高度重视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建设规划和各种长效机制健全。严格落实师德年度考核和师德建设“一票否决”,经常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在日常学习中突出师德教育内容,在开展方式方法和制度建设上积极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3.教职工严格执行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4.集体成员团结和谐,战斗力强,工作勤奋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师德建设活动,近3年在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有多人次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教学名师等称号,并至少有1名以上教职工获评校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6.近三年内申报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
(1)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师德考核、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的。
(2)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失误,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4)所在单位或单位教职工受到学校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5)教职工出现严重失德行为,存在被媒体曝光的师德失范现象。
第八条 师德先进个人(标兵)评选条件
(一)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学习、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弘扬先进文化,受到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广泛赞誉。
3.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增进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关爱学生,立德树人,能够积极投身各类育人活动,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品德、心理健康问题及其他具体困难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工作,师德事迹感人。
5.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工作业绩突出。
6.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言行举止文明积极,心理健康。专任教师上一年度师德考核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师德标兵的评选应首先具备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师德标兵:
1.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的。
2.有突出先进事迹,在校内外产生巨大影响的。
3.近三年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省部级以上重要成果的。
4.近三年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的。
5.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工作,对学校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有较高群众威信的。
第九条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坚守教学一线,近三年分别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各1门(每门课程不低于2学分、32课时,体育类课程不低于1学分,下同),或承担2门不同的本科生课程,且每年教学工作量饱满(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不含减免工作量);注重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结果为90分以上;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至少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人);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坚持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答疑解惑,深受学生欢迎,是学生的良师益友。
4.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近三年至少获得1次校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参加1项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最近一次岗位聘期考核为“完成岗位聘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评选推荐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及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工作小组要严格标准,所推荐人选必须满足评选基本条件,并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关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推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学校召开评审会评选,评审会的实到评委应达到应到评委的2/3以上,按照候选人得票数分别产生建议人选,建议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应达到总票数的1/2以上。评审会评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建设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评选过程的监督检查,受理评选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奖励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先进个人(标兵)和优秀教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奖励金额为2000元;师德标兵获得者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获得者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
第十六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对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先进个人及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学校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1.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2.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3.不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拒不承担正常教学任务并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