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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自行采购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2 11:13  点击:

西安科技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规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采购工作,根据《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西科办发2021〕1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等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校招标办业务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组织本单位的自行采购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在开展自行采购工作时,成立由一名院(处)长为组长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本单位纪委委员(或分工会委员)、项目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供货商或施工方、签署采购或施工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采购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签署完成后需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用印申请单》,连同自行采购全过程资料一并提交招标办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各单位采购一般可采用竞价网竞价、线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六条  凡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工程修缮类项目由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采购。

凡单价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为及时掌握采购管理工作,金额在3万元(含)-5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10万的修缮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报业务(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采购小组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需经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自行采购的货物类物资,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在货到入库前必须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验收,填报《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验收过程、验收内容及验收意见。

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西安科技大学专项工程验收单》,需审计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采购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应以合同或协议、会签的《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西安科技大学服务类项目验收单》、《西安科技大学专项工程验收单》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等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合同等重要文件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及时存档备查。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收集好响应文件、投标书、论证或评审意见等,同时做好原始记录。采购档案材料至少应保留五年以上,以备查阅。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施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招标办、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采购活动中不允许收取供应商任何费用以及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对各单位采购工作的质疑或投诉后,应认真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西安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