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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学费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11-09 22: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科技大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依法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学校经济良好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费是每个新学年,按国家规定学生应向学校交纳的一个学年内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本、专科生是指依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贫困生是指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没有保障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欠费额累计超过一个学年规定学费的30%时,称为大额欠费,其它称为一般欠费。

第六条 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按时交纳学费是每个学生承担的责任。交费上大学和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给予资助,是高等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一年后或毕业前减免一年的学费;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学生,按陕教文明办[2004]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校内的任何工作人员和部门,均无权决定减免学费。

第二章 学费收缴办法

第八条 学费按学年收缴。每个新学年开始的前三天为学生交纳学费的时间,由学生本人到学校财务处交纳。

第九条 交纳学费后,学生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本人所在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生的学籍变动后,应按照新编入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将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住宿费未缴清者,公寓不予安排住宿。

第三章 校内各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追缴欠交学费的工作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各院、系、部和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 学工部、团委和各院、系、部应深入细致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在校的每个学生认识到,按时交纳学费是自己承担的义务。各院、系、部负责向欠交学费的学生家长或经济供养人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在收缴学费的时限后一周内,向各院、系、部和职能部门提供欠交学费学生名单,并提供对欠交学费学生名单的查询。

第十五条 学工部负责就纪律和管理方面,对不按时注册的学生的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欠费学生的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所有单位,在接到校财务处通报的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后,停止向欠费学生办理一切业务。

第十八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教职工,应积极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各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应积极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安排勤工俭学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所有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对欠交学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大额欠费学生不得注册,学校允许大额欠费的学生停学,离校勤工俭学。所有大额欠费停学学生必须在学院(系)、部及校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停学以一学年为单位。每次停学不得跨学年。学生在校期间停学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即不能超过两年。第一次停学到期,允许再连续停学一学年,但必须第二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停学的学生,不得参加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试,若私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停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触及法律时,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额欠费未能注册、且未办理停学手续者,以及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旷课,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或学籍处理,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交清所欠学费后,发放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停学的时间与新学年交纳学习费用和报到注册的时间相同。

第二十五条 欠费停学学生停学期满后,必须先行处理欠费,方可申请复学。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财务处签字盖章后,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一般欠费的学生参加考试后,教务处不登记该生的成绩,学费交请后再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欠交学费时,不得毕业。校有关部门不办理欠费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欠费的学生从学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和其它奖励等方面获得的收入,应首先冲抵本人所欠的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