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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发布日期:2011-11-09 22:25  点击:

(经2003626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党团员受过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满足违纪学生申请学位条件者;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课程总学分在32学分(含32学分)以上者;

4、结业生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因犯有打架、斗殴、流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6、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外语四级统考分数线或校内外语学位考试者;

7、有二次(含二次)留降级经历者;

8、其他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三条 各类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各类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满足第一条要求外,还应分别满足下述条件:

1、理、工、商、法学类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修小语种的学生须通过学校设定的学位外语和学位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2、艺术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挂钩,但必须参加校内英语学位考试,通过校内英语学位考试者,授予学士学位。

3、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分数线者,授予学士学位。

4、降级试读学生恢复学籍后可视同为留、降级学生,按正常学生相同标准核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违纪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1、凡违纪学生受到的处分已被撤销者可视为一般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2、未撤销处分的违纪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受到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仅有一次处分,且违纪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受到所在班级学生的普遍好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全班前50%以内)。

2)在校学习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与专业紧密相关的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集体项的须为主要队员),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个人前六名或一、二、三等奖(集体项的须为主要队员);

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省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成为国家选调生;

前三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五名者;

受到处分后在班级排名较好、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相对排名提前10位者)。

3、操作程序

1)违纪学生须于毕业前10周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本条第(2)款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学生所在院(系、部)审查材料,并出具关于申请人的具体写实材料和申请人所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院(系、部)的院长(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学生毕业8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附则

1、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教务处核实汇总,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长签发。

2、本条例各条款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时,则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3、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

4、本条例自二零零三年九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