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受学校委托,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咨询。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聘任条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每届任期2年,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委员9-15人。组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配备秘书以协助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退休或在职教师,从事过研究生培养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工作经验,有高度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理念先进,在相关学科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日常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研究生院择优选聘,报学校审批、聘任,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如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督导工作,可向学校请辞,经学校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如工作需要可以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研究问题、指导建议”的原则,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主要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深入研究。具体工作包括:
(一)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督导。主要包括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各学院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全过程的督导工作。
(二)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督导。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实践教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与改进建议;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进行督导。主要包括开题、中期检查、校外实践、预答辩、答辩等培养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督导;对学位论文进行后评估;对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及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导组成员每学年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和答辩(包括预答辩)不少于10次。
(四)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的修订,对研究生教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等项目建设进行督导,协助学校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五)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提交检查调研记录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督导工作总结。向学校提供各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诊断分析报告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承担学校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汇总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并对整改情况和经验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主要采取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一)实地观察: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检查教学秩序、旁观招生复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研究生教育情况分析总结会(或教学工作会),反馈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任课教师、导师、研究生了解情况或意见。
(四)查阅资料:收集、查阅有关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卷答卷等。
(五)撰写报告: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报告,形成研究生教育督导简报。
第四章 工作保障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每月享受工作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条 各学院应充分认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支持、配合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办公场所,保障督导组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对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督导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意见将作为研究生导师聘任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并参照本条例制定学院的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